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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0〕62号
2010-11-01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420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成文日期: 2010年09月10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0〕62号发布日期: 2010年11月01日

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0〕62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科技厅,发展改革委,国家税务局;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:

现将《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0〕28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

财政厅 科技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

广西壮族自治区

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

二○一○年九月十日

文件下载:

桂财税〔2010〕62号转发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~1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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